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 4150014368)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学校始建于1998年,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沿于1998年创办的重庆市行知技工学校,是于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现有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和璧山区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约759亩。
学校现设有食品工程学院、药学院、智慧康养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智能制造学院、大数据与信息产业学院、人文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二级教学单位,招生专业34个,在校生1.2万余人,教职员工600余人,现任校领导班子中硕士博士5人,博士硕士生导师4人,二级教授1人,教授4人。学校教师先后获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中国通讯工业协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获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重庆教育强市‘先进个人’”“巴渝学者”,设有6个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站。
学校秉持“强能济世、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和“立足轻工、技能为本”办学定位,践行“教学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近年来,学生在全国、全市各类比赛中获奖1800余项。
面对现代职业教育新机遇,学校将紧扣“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主题,全面推进“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发展战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区域
学校2026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湖北、新疆、青海、河北、山西、河南、吉林、江西、浙江、海南、甘肃、云南、广西、内蒙古、福建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学校2026年开设34个招生专业(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酿酒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社区康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护理;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大数据技术、包装策划与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安防运营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消防救援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无人机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具体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录取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学生,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色盲学生,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录取规则:投档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如录取不满额,则参加征集志愿。
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确定专业。
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1.食品检验检测技术12000元/年、食品智能加工技术11500元/年、烹调工艺与营养12000元/年、中西面点工艺12000/年、酿酒技术12000/年;药物制剂技术12000元/年、药品质量与安全12000元/年、药品经营与管理12000元/年、社区康复12000元/年、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12000元/年、护理12000/年;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12000/年、电子商务12000元/年、跨境电子商务12000/年、大数据与财务管理11500元/年、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11500元/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12000元/年;大数据技术12000元/年、包装策划与设计11500元/年、数字媒体技术12000元/年、物联网应用技术12000元/年、移动互联网技术12000/年、人工智能技术应用12000/年;智能安防运营管理12000/年、智能网联汽车技术12000/年、新能源汽车技术12000元/年、机电一体化技术12000元/年、工业机器人技术12000元/年、消防救援技术12000元/年、安全技术与管理12000/年、无人机应用技术12000/年、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12000/元;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12000元/年、学前教育12000/年。
2.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650—2500元/年。
3.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各项资助,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学校在籍二年级及以上表现优异、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茅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在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学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9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9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4.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与家长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家庭经济情况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每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
5.学校天成奖学金:学校在籍学术能力强,获国家级、省部级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天成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设勤工助学服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校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4号附88号,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黛山大道1666号
邮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61738008
传真:023-61738002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61738006
学校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