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哈尔滨石油学院二〇二五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石油学院二〇二五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石油学院(院校标识码412301329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编:150028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实行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学校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校友联络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统考、联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第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考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对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各省级招考部门没有特殊规定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次序进行录取,专业志愿次序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分专业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参考科目及顺序为:外语、数学、语文、其他三科成绩之和;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第十八条 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生源不足,学校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表演、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或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投档控制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在各省级招考部门投档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专业课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同分按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也相同时,则按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在省(区、市)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2024年开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依据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本章程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或俄语,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需改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有利于考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未来职业发展,对考生身体状况做如下补充要求:
1.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2.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慎重报考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
3.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慎重报考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数字媒体艺术、油气储运工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电子邮箱:hip_zsb@sina.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87174222、87174333、 87174610、87174611、8717461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与校友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