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2025年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
第五条 院校标识码:4136014922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立足赣州、对接湾区、辐射周边,聚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秉持“入学时为企业的后备军、在校时为企业的同盟军、就业时为行业的主力军”培养目标,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人才和技能支撑,打造“老区+湾区”跨省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典范,建成特色鲜明、理念先进、区域知名的现代化高水平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州远恒佳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产城新区重石大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办公室、各职能部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市、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同类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各生源省份专业计划。经上级部门审核后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我院2025年招生类别为普通类,招生批次以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2025年招生专业及收费:2025年新设专业收费标准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完成备案审批后公布,所有收费标准均严格依照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赣教字〔2007〕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退费。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满额,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学校将向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 承认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字2003〔3〕号)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校有权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生源省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为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资格复查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上述所有决定将报送给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7-2108333
监督电话:0797-2108890
学校网址:www.gzyhj.edu.cn
邮箱:gzyhjzyxy@163.com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产城新区重石大道
邮编:3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