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鹰潭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鹰潭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鹰潭卫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链接:https://www.ythvc.com是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院名称:鹰潭卫生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4136014907
第六条学院江西省报考代码:8678
第七条院校所在省市代码:360600
第八条学院地址: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69号(月湖区政府对面) (邮政编码:335000)
第九条办学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学院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鹰潭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毕业证书编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组织的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有:三年制护理(专业代码:520201)、助产(专业代码:520202)、中医康复技术(专业代码:520416)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代码:520501)四个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官方招生刊物、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与入学注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在录取过程中,遵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0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在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生源不足时接受调剂志愿考生。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普通类、三校生类兼招。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及同分排位为准,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加分和降分投档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部分专业色盲色弱者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按教育部门的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民办高校学生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学费。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2025年为首年招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已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025年各专业最终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批复后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在学校官网进行公布,待学生入学报到后进行缴纳。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录取,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国家相应资助政策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1.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三档进行评定,分别为2600元/年、3700元/年、4800元/年。符合政策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年。同时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系列奖励制度,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2.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申请的助学贷款。每生每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3.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鹰潭卫生职业学院(专科)招生,对以鹰潭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69号
招就处:0701-6633321
招生监督电话:0701-6287666
传真:0701-6633321
学校官方网站链接:https://www.ythv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