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25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ichuan。
第二条我校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2025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校区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专业计划情况公布为准或详见《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新生报到指南》。
第三条我校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院校标识码:4151014175
第四条我校是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录取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在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学院2025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四章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以英语为教学语种。个别专业对应职业岗位需要开设其它语种试点教学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试点班。
第十六条我校部分招生专业对考生有身体条件要求:
护理、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宠物医疗技术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无人机应用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专业,色弱色盲考生慎报。
对考生其他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与志愿相近或相关的专业,其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将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则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则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则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顺序;“3+1+2”选考科目省份历史类则按照语文、历史、数学、外语的顺序,物理类则按照数学、物理、语文、外语的顺序;“3+3”选考科目省份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校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依据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原则进档到我校的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再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确定顺序录取。
依据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原则进档到我校的体育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再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确定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系统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官网,网址为:https://www.scuvc.edu.cn/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