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2014590
第三条学校层次: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学制:三年
第六条学校地址: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马影河大道66号。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八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
第十条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招生处是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 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 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 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 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 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2025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十三条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不限,但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所有专业原则上均要求学生身体健康,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严重疾病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者,按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订单班学生有生源地、分数、身高、体重、视力等要求,需面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优先录取。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开学报到时,学校开设“绿色通道”,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及其他困难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学校2025年面向湖北、河南、陕西、山西、安徽、江西、河北、四川等22个省份招生,具体信息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九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学校纪委联系电话027-84597435。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马影河大道66号(邮编:430090)
2.网址:www.qlxyedu.com
3.E-mail:bvc027@163.com
4.招生咨询QQ号:473919251
5.联系电话:(027)84850209 15972078239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