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祁连山路2169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枣庄职业学院2025年各招生专业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制三年。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入学后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班、护理(中外合作办学)班外语语种为韩语;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班外语语种为德语;其他专业均为英语。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分段培养(专本贯通)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自治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在执行各省的志愿设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组)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物理组)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3.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4.新生入学后,其它专业考生不允许转入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且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转。其它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5.枣庄职业学院所有专业对夏季高考考生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本人登录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枣庄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勤、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复查,对体检不合格和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单位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单位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632-8699266
招生监督电话:0632-8699366
学校网址:https://www.sdzzvc.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祁连山路2169号
邮政编码:27780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