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科技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烟台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烟台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烟台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科技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002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我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民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蓬莱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
黄渤海校区: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芝樱路1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烟台科技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烟台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烟台科技学院教务处全面负责我校招生考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烟台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5年学校分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ytkj.edu.cn/)查询。
第十一条 烟台科技学院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如被我校录取,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实行新高考改革且按照“专业(类)+学校”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实行新高考改革且按照院校专业组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和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山东省内,摄影(本科)、环境设计(本科)、视觉传达设计(本科)、美术学(本科)、数字媒体艺术(本科)、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科)、广告艺术设计(专科)、艺术设计(专科)等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省内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规定比例投档后,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750/30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东省内,舞蹈编导(本科)、舞蹈表演(专科)等专业使用省内舞蹈类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规定比例投档后,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750/30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山东省内,录音艺术(本科)、音乐表演(专科)等专业使用省内音乐类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规定比例投档后,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750/30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学校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ytkj.edu.cn/)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
第五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收(退)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已修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分别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科技学院。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5770026、5770027
招生监督电话:0535-5618977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s://zs.ytkj.edu.cn/
通信地址:
蓬莱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
黄渤海校区: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芝樱路10号
邮编:26560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烟台科技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