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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
Qingda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创建于2005年, 已有20年历史
2005年
山东.青岛
本科
民办
综合

青岛工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青岛工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青岛工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工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2025年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2025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

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2.普通类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地区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高考改革地区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分;未实行高考改革地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文综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成绩、理综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3.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招生专业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2)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根据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32-82285000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2285999

3.传真号码:0532-82285180

4.学校网址:http://www.qit.edu.cn

5.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6.邮政编码:266300

7.电子邮箱:zhaosheng@qit.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