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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学院LOGO
牡丹江医学院
Muda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创建于1958年, 已有66年历史
1958年
黑龙江.牡丹江
本科
公办
医药

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牡丹江医学院(MuDa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2、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3、学校代码:10229(国标码)

4、学校校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邮政编码:157011

5、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7、办学层次:本科

8、学校网址:www.mdjmu.cn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及毕业证书: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牡丹江医学院招生计划)招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牡丹江医学院。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执行情况,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统筹全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及招生人员条件

第七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丰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内涵,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 “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记录要求,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禁止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腐败现象。对招生录取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4、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在调档时予以认可,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3、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4、我校调档比例为100%,不设预留计划;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语种。

5、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不能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我校将正常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办法:

1、对于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分数作为专业录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实行考试成绩优先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经征集志愿投档的考生依据投档分数择优录取,安排至缺额专业。

2、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当实际高考成绩同分、同一专业志愿多个考生待录,且该计划数少于考生人数时,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首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次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外语、理科综合、数学、语文;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新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科目及顺序为:外语、数学、语文)。例如:理工类考生,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按理科综合分数排序录取,以此类推。

3、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对投档考生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成绩(即包含高考政策性加分)的排序录取。

4、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按教育部、各省招生考试院或我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5、按“专业(类)+学校”方式投档的省份,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录取。按“院校专业组”方式投档的省份,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服从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所报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的退档。

如无特殊规定,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公布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招生计划发布途径:

1、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招生计划栏。

2、学校网址:www.mdjmu.cn    本科招生栏。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

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咨询方式、申诉电话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1、招生部门: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2、咨询电话:0453-6581491  6585444  6984589 6984398

19804530546  19804530547  19804530548  19804530549

      传真电话:0453-6581166

本科招生网址:http://mdjmuzs.university-hr.com/

3、申诉电话:0453-6585511  6984606

电子信箱:mdjyxyjwjcc@163.com

受理举报的单位:牡丹江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4、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考生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招考信息网或牡丹江医学院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录取结果。已录取的考生,学校根据经相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以EMS邮递方式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医学院

2022年4月1日